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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签约破了“老板梦”

2000-07-12 来源:生活时报 宣武法院 李凤新 我有话说

随着京城美容业的爆起,大街小巷的美容院犹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几乎到了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程度。经营美容院赚钱无疑是不争的事实。但租门脸难,起照不易也成了“未来美容老板们”的共同难题。好在总有一些急于出国或改行的前任老板们适时出现在各类报刊的广告上给前者提供商机。但是,美容院走马灯式的老板更换,使得近年来的经营转让纠纷也在逐年递增:盲目签约,不审查对方资格、情况,交接不清点核对设备成了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前不久,安小姐就因此栽了一个大跟头……

安小姐,30多岁,因单位不景气,去年下了岗。为谋生路,报名学习并考取了中级美容师资格,想日后开一个美容院。然而,几个月跑下来,她才发现,美容院不是那么好开的。为走捷径,她买了一张报纸,并轻而易举地在信息、广告版中找到了一则令她心动的美容院转让启示。从启示上看,这家位于繁华地段名叫“梅苑”美容院,无论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还是转让价格上都十分诱人,唯恐错此良机的安小姐当即与联系人万先生取得了联系,对方办事儿也很利索。二人一拍即合,仅用3天就签订了转让合同,安小姐迫不及待地将13万元转让费交给了对方,从后者处要来了营业执照、公章及有关手续。然而,当安小姐喜孜孜地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时,才得知个体营业执照不能出租、转让。悲愤交加的安小姐匆匆返回美容院询问,令她惊讶不已的是这家美容院的原任老板是个女的,而转给她“梅苑”的万先生不过是个“二传手”。对此一无所知的女老板琼自然不会答应安小姐退还转让金及赔偿损失的要求。于是,安小姐把万先生和琼一同“请”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了解到:这家美容院是琼以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租A单位的门脸房开办的。由于家里有事,无力经营。琼于去年年初将该美容院转给了同样挂靠B公司的万先生。随后,琼将“梅苑”的有关手续交给了万。因经营不景气,万某在几个月后又将美容院转给了安小姐。急于成交的二人在交接时竟未对“梅苑”原有的设备、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就匆匆达成协议。事情发生后,安小姐因一时找不到地方存放东西,又向房主交纳了千余元的占地费。

法院认为:由于万某在以单位名义承接了琼个人经营的“梅苑”美容院后,未另行登记注册即以“梅苑”名义再行转让安小姐,导致“转让协议”无效。对此,万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安小姐事先未了解情况即接受转让,也应自负一定责任。由于安与万在交接时未对设备、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法院只对现有财产处理。安小姐要求退还转让费,应由实际接受费用一方即万某退还。但退还数额,应根据安小姐对房屋及设备占有使用情况酌情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万某退还安小姐转让费11万元,安小姐将“梅苑”的财物及营业执照退还万某,同时驳回了安小姐要求万和琼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安小姐的经历绝非偶然。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近年来,一些经营场所频繁地改头换面,更换主人。这一现象无疑给那些善于经营者提供了重重商机。然而,贸然签约草率行事往往会事与愿违,希望安小姐的教训能给经营者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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